第二任择议定书 : 常见问题解答

议定书

发表者 皮埃尔·德赛(Pierre Désert), 27 6 月 2008

什么是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是唯一以禁止行刑和全面废除死刑为目标的面向各国的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于1989年增订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在批准议定书之后有义务彻底放弃死刑。

哪些国家可以批准议定书?
所有《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缔约国都有权利签署并批准议定书。

废除死刑议定书是何时获得通过,何时开始生效的?
议定书是随着联大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获得通过的,第10个国家于1991年7月11日批约,标志着废除死刑议定书正式生效。

议定书囊括了什么样的内容?
议定书在序言中强调指出废除死刑是可以改善人权状况,并要求缔约国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议定书第一条要求缔约国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禁止处决犯人并废除死刑。第二条允许各国对于战争期间犯下严重军事罪行的人使用死刑。第六条规定各国即便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状况下也不能背离禁止行刑的原则。第三、四、五条阐释了各国向监督条约履行情况的人权委员会附有的报告义务以及相关上诉程序。最后,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涵盖了程序方面的问题。

议定书是否允许保留性声明?
议定书第二条允许各国对于战争期间犯下严重军事罪行的人在判刑之后使用死刑。该保留性声明仅在议定书获得批准之时方能做出。此原则也适用其它保留性声明。废除死刑议定书缔约国即便是在需要对国内法律做出改动的情况下也有义务废除死刑,

各国做出过保留性声明么?
现有的保留性声明如下:
阿塞拜疆:“对于战争期间犯下严重军事罪行的人在战争期间获刑后可以使用死刑。”。
希腊:“依照议定书第二条所表达的保留,对于战争期间犯下严重军事罪行的人在战争期间判刑后可以使用死刑。”。
塞浦路斯、西班牙和马耳他收回了保留性声明。阿塞拜疆最初的保留性声明如下:“阿塞拜疆共和国宣布其接受议定书,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并在颁布特殊法令的前提下,对战争期间或战争威胁下犯下某些严重罪行的人使用死刑。”。但是德国、芬兰、法国、荷兰以及瑞典表示反对,认为阿塞拜疆的保留性声明违背了议定书第二条规定。2000年 9月28日,阿塞拜疆政府向秘书长通报了其对加入议定书时的保留所做出的修改。

何为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人权领域基础性条约之一。该公约于1966年获得联大通过,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到多种公民及政治权利,例如第六条涉及的生命权,第七条规定的禁止使用酷刑以及非人道的、侮辱性的做法。

如何保障公约及其议定书得到切实履行?
一个国家一旦批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或者第二任择议定书,就有义务定期向监督条约落实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解释对条约所含权利的保护情况。缔约国应在批约次年提交启动报告,之后在委员会要求时提交(通常为四年一次)。
在报告程序之外,公约第四十一条规定委员会可以了解国家间的诉讼(仅涉及接受此做法的国家)。另外,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也赋予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应权限,审核个人关于议定书缔约国违反公约做法的指控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能适用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使缔约国废除死刑。在这方面,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建议,助其履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议定书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需按照公约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关于为履行议定书采取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

何为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由独立专家组成,监督缔约国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落实工作。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监督条约执行情况的机构之一,负责监督人权领域的主要条约的落实工作。目前,受到监督的条约有七项。(了解是哪几项条约,请查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
人权事务委员会由十八名独立专家组成,他们通过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会成员每年召集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为期三周,通常在日内瓦或者纽约举行。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考察主要议题或者程序问题的“总体观察报告”,公布其对公约保护权利内容的理解。

公约缔约国和签署国的义务有哪些?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应当遵守的义务。接受成为该领域国际条约的成员就意味着接受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即尊重、保护、捍卫人权。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的主要任务即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禁止行刑,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签署了公约但未批准的国家不受公约义务制约,但是依照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不参加与该公约目标有悖的活动。
在第二任择议定书的例子中,我们或许能够肯定地指出,在议定书上签字就意味不再拥有在其司法管辖范围行刑的权力,因为会被理解为和议定书目标背道而驰。

议定书是唯一涉及死刑的国际条约吗
迄今为止在废除死刑方面有四项国际条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是唯一面向世界各国的。其余三项地区性条约如下:
《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于1982年获得欧洲委员会的通过。第六议定书规定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缔约国可以就“战争时期或战争紧迫危胁下”做出的行为保留死刑。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旨在废除任何情况下的死刑,于2002年获得欧洲委员会的通过,规定无论任何情况,皆废除死刑,包括战争时期或者战争紧迫危胁的情况。
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于1990年获得美洲国家组织的通过,该议定书要求全面废除死刑,但是允许缔约国保留在战争时期使用死刑的权力,前提是在批准或者加入该议定书时做出声明。

哪些国家已经签署或批准了废除死刑议定书?
截至2014年01月01日,议定书拥有78个成员国,仅为签署国的有四个。此处下载完整名单。

议定书是否在获得批准后立即生效?
议定书在获批准后的执行方面未规定任何过渡时限,若不立即履行将造成对议定书义务的违反。换言之,一旦一个国家批准议定书,该国就有义务在其司法管辖范围不再行刑并立即废除死刑。

在议定书获批准前被判死刑的犯人怎么办
议定书明确规定禁止行刑,之前判处犯人死刑的国家必须对其减刑。议定书要求成员国杜绝任何处决犯人的可能。

议定书成员国是否彻底废除了死刑?议定书是不可废止的吗?
议定书在国家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议定书避免了死刑的重启。若议定书成员国有意在国内法中重启死刑,该国必须先退出议定书。然后,议定书不具有退出机制,而这种程序的缺乏意味着一旦批准议定书,死刑就不可能在当事国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再次被使用。

议定书为全面废除死刑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负责起草议定书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马克·布苏(Marc Bossuyt)指出,议定书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使各国作出承诺废除死刑,二是吸引其它尚未作出相应承诺的国家效仿。
在国家层面上,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表示接受在其司法管辖范围不再处决犯人,战争时期除外。所以,议定书一方面可以让主张废除死刑的国际通过落实国际法巩固其立场,另一方面因为议定书不包含退出程序,可以非常有效地保证各国未来不再在国内法中重启死刑。
不过,议定书的意义远远超过国家的层面。因为在国际层面上,议定书在未来将促使死刑的执行正式成为非法,同时使各方明确认可死刑是对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的侵犯这一原则。不过,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支持议定书的国家数量必须达到足够多的水平。换言之,议定书成员国数量越大,议定书所坚持的死刑侵犯人权这一原则就越有说服力,而该原则就更有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

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停止行刑,加入议定书还有意义吗?
批准议定书将阻止当事国政府重启死刑。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法国部前负责人,律师丹尼·罗比亚(Denys Robiliard)指出:“一条法律完成的事情,另一条法律可以推翻掉。我们都很清楚若是出现一次危机,死刑是有可能重启的。所以必须说服废除死刑国家的立法者,即便国内法已经废除死刑了,在国际上做出承诺依然是有必要的,而这种国际承诺是不可逆转的。”。无论还需要多长时间,只有议定书才能够彻底地、无条件地建立死刑不可接受的原则。

为什么世界反对死刑联盟开展关于议定书的活动?
议定书作为唯一面向世界各国的旨在禁止行刑的国际条约,也是保证在全球废除死刑的重要工具。一旦批准,死刑的废除就不再能取消,政府更迭或政局变动都不会带来影响。当世界上大多数国际批准议定书之时,议定书就会成为国际法禁止死刑的条约工具。
目前尚没有专门为推动议定书的批准而努力的全球性的、有组织的活动。世界反对死刑联盟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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